函轉環境部「空氣品質標準」第3條、第4條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。

主旨:「空氣品質標準」第三條、第四條業經本部於113年9月30日以環部空字第1131062467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

說明:
一、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、健康保護、污染管制需求,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,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,爰修正旨揭標準第三條、第四條規定。

二、配合旨揭標準加嚴,自明(114)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(AQI)之濃度門檻(本部網址:https://airtw.moenv.gov.tw/cht/Information/Standard/AirQualityIndicator.aspx),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,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,請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