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勞動部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九條第一項」(如附件一)及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」(如附件二)規定辨理。
二、本中心將於110年01月18日至110年01月20日(08:30~16:00;共3日)在本校人文大樓H104教室(如有變更另行通知),舉辦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敬請各實驗及工作場所選派1名未受過訓人員參加,相關訓練計畫詳如附件三。
三、受訓學員臨時因公請假,不得超過3小時,且須事先向主辨單位請假。